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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77****63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802民初1536号
    案号 (2019)辽0802执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市文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借款本金72万元及罚息、复利等。其中8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按借期月利率6.91650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按逾期月利率8.9914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其中72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7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8.9914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上列款项,被告营口市文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市文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祝春梅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市文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王永波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市文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1000.00元由被告营口市文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营口市文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祝春梅、王永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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