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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801200522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峰淼石材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峰淼石材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峰淼石材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胡宏圣驾驶浙A9G8K5号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工程渣土(余泥),当行驶至余杭区良渚街道康良路中粮工地南侧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因运输的余泥和水泥块类似工程渣土,而胡宏圣无法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执法人员当场向胡宏圣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0]第0008354号),依法扣押了浙A9G8K5号轻型自卸货车。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中粮工地就是余政储出(2016)49号地块项目工地,即梦栖祥云小区,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这个项目的景观及附属配套工程,而当事人负责给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供应砂石料和清运建筑景观垃圾。2020年4月16日,因为该项目东门口的路面需要降低高度,多了些余泥和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当事人就雇佣胡宏圣驾驶浙A9G8K5号轻型自卸货车装载这些余泥和水泥块,并让其倾倒在康良路中粮工地南侧,当天共倾倒两车。2020年5月7日,当事人的受托人到良渚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0106710号),要求当事人在2020年5月12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良渚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2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