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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卫公罚[2019]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世纪一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世纪一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27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708号春秋名都A幢商场-1-2从事收银、打扫卫生工作;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708号春秋名都A幢商场-1-2从事收理货、化妆品的导购、整理工作;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7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708号春秋名都A幢商场-1-2从事收银工作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圆整(900元)。处罚的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账户: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公园路19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5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