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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卫公罚〔202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符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漱口杯进行清洗的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已于2021年5月7日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1-103),当事人在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决定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廖春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