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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4708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04民初1811号
    案号 (2021)湘0304执1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宝安江南城项目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41#楼铝合金模板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DXJS-6XT3-2019-TFG-305),且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191.27㎡铝模板租赁设备; 二、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内设备租金1 579 665.76元、设计变更租金105 555元、违约金8426.10元,合计1 693 646.86元; 三、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6日前设备超期费用10 92 595.76元,且后续设备超期费用自2021年5月7日起以2815.52㎡设备为计算基数,按2元/㎡/天的标准计算至租赁设备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有部分归还设备,相应扣减面积计算基数); 四、驳回原告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 280元,减半收取计14 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 640元,由原告湖南飞山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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