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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翰祺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2905****63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5民初1468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封市巨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016.33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4日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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