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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翰祺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2905****63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753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1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蓝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0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53214.25元(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自2020年4月23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杨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52元,减半收取计35276元,由被告江苏蓝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有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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