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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齐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239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24民初994号
    案号 (2017)皖1524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5.22%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786%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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