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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齐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239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52号
    案号 (2016)皖0104执3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7-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金额人民币9845951.07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刘卫星、刘贤强、邵贤明、杨齐素对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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