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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齐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239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87号
    案号 (2016)皖0122执1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其江货款26600元,并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5元,由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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