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齐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2399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24民初123号 |
| 案号 | (2016)皖1524执2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 发布日期 | 2016-08-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台德灿货款790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1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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