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温晓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536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2297号 |
案号 | (2017)晋0106执27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4 |
发布日期 | 2018-03-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七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九元零六分、截止至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止的利息五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九角五分,并支付从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在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八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息); 二、被告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山西兴文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山西福中祥商贸有限公司、赵书红、温晓红对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九十四元,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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