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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嘉顺特种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利640221********0917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401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大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宁0202执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日期 2016-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嘉顺特种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志有偿还借款7万元。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张志有负担134元,被告宁夏嘉顺特种冶金有限公司负担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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