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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20027****744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3744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6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2-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082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8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算;以13041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算;以859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前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15-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保全保险费6960元;三、如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288-73号不动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上述第三项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被告牛南钢、夏家騋对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95元,减半收取237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省海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9161.5元,由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牛南钢、夏家騋共同负担受理费14636元、保全费5000元。-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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