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2166****118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21民初2545号 |
案号 | (2020)皖0521执恢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支行与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支行借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108304.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并给付实现债权费用65000元。2017年6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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