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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海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910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4民初1877号
    案号 (2018)皖0504执1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截止2018年3月22日拖欠的借款本金2499990.53元、利息17656.25元,合计2517646.78元; 二、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以2499990.53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17%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4800元; 四、当涂县新太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甘平、夏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为250万元的担保责任。当涂县新太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甘平、夏海燕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当涂县新太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甘平、夏海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9元,由当涂县太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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