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023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02民初544号 |
案号 | (2019)鲁1302执14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鸿 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285257.88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付。其中工程款 1959994.98 元的利息,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 之日止;质量保证金 220266.20 元的利息,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止;质量保证金 57389.40 元的利息,自 2016 年 1 月 7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质量 保证金 47607.30 元的利息,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322 元,反诉费 4400 元,减半收取 14861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临 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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