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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虞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023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民初字第445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302执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计51800元,由被告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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