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虞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023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民初字第00098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0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04 |
发布日期 | 2015-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吴刚本金5000万元,利息为8427111元(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本息合计58427111元。 二、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2473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200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800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余款人民币3697111元。 三、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吴刚有权全额申请执行,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应当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二案案件受理费380236减半收取190118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律师代理费900000元合计1100118元,由吴刚和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半承担。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将承担的550059元诉讼费支付给吴刚。 五、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再无其他纠葛。 六、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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