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50011****39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4民初15653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福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款2088352.04元;二、被告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福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款利息(以2088352.0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7元、鉴定费18400元,由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福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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