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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74****45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413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981,630元及利息(以981,63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6元,由原告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902元,被告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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