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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74****45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33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云南永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35 000元; 二、如被告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则给付拖欠原告云南永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35 000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0元,由被告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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