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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74****45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366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5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安治权与被告杨霄、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对确定欠款数额115213元; 二、被告杨霄、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5月起,每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安治权6500元,至欠款还清时止; 三、如被告杨霄、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安治权有权要求被告杨霄、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欠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杨霄、沈阳海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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