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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祥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志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868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金初字第13号
    案号 (2016)豫0503执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祥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14年7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市安宏电梯有限公司、江海、史志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市安宏电梯有限公司、江海、史志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祥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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