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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水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449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上民初字第370号
    案号 (2017)豫0106执恢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天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0194.42元及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的违约金的计算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利率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上述两个阶段的违约金的计算本金均按未支付款项1590194.42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天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4044元,由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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