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21X1****01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21民初940号 |
案号 | (2019)赣0921执6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09-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借款本金3219307.82元及借款利息(利息归还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规定顺延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被告赖学桂、蔡立秀对被告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对被告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工业园区园区八路108号不动产权证为赣(2017)奉新县不动产权第000435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7571元由被告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学桂、蔡立秀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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