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镇市监处〔2019〕1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的滢源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GB19298-2014)问答》中明确,铜绿假单胞菌为条件致病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现再次发生生产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具有《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具有《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即《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7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蒋珂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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