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镇市监处〔2019〕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的滢源矿泉水中“亚硝酸盐(以NO2-计)”的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滢源矿泉水中“浑浊度、铜绿假单细胞”的检测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同时鉴于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存在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9元,并处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蒋珂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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