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佰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盘丁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17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云城区民一初字第629号 |
案号 | (2016)粤5302执1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3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云浮市佰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盘丁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9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日止)给原告李明宏。 二、驳回原告李明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云浮市佰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盘丁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公告费300元,共3600元,由被告云浮市佰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盘丁兴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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