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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59****68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3143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1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启辉、被告李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炳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其中13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8万元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自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自2015年1月14日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自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自2015年1月14日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吕启辉、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律师费20万元;四、驳回原告王炳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9020元,由被告吕启辉负担19608元,被告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04元,被告李玉梅负担19608元,1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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