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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58****64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2861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恢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日期 2022-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州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28291.6元; 二、被告贺州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228291.6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抵押的在编号为贺房建八步字第00000783号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登记财产折价或拍、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0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贺州广联商贸有限公司、贺州建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贺州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贺州新湾置业有公司、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谢飞、曾庆灵、谢明应对被告贺州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州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道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47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贺州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广联商贸有限公司、贺州贺エ程材料有限公司、贺州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贺州新湾置业有限公司、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谢飞、曾庆灵、谢明应共同负担。鉴定费30560元,由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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