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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帅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69****13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民初420号
    案号 (2018)鲁05执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6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8125%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对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东(开)国用(2012)第031号、东(开)国用(2011)第038号、东(开)国用(2010)第045号土地使用权,在人民币262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的欠款,在215000000元限额内,依照262500000元占《工银鲁银团2013年东城字0001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总额贷款本金中未偿还部分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的欠款,在300000000元限额内,依照262500000元占《工银鲁银团2013年东城字0001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总额贷款本金中未偿还部分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的欠款,在85000000元限额内,依照262500000元占《工银鲁银团2013年东城字0001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总额贷款本金中未偿还部分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刘建岭、颜玉敏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刘建岭、颜玉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6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刘建岭、颜玉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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