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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未有配套裁量基准,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裁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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