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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锦童动漫创意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686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2民初1003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锦童动漫创意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博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镇江锦童动漫创意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博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息48117.9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5日);三、被告镇江锦童动漫创意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博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4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90元,由被告镇江锦童动漫创意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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