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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工罚(2020)19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736.7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蒋志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