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兴处字〔2019〕第1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蒋志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