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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门烟处〔2020〕第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52.20元)的5罚款,计人民币柒拾贰元陆角壹分(¥72.61元);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中华(硬)1条,中华(软)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予以发还。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决定机关 南通市海门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