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67****98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3民初1976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1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2019年7月4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75268.17元、罚息71912.5元、复利3244.78元,合计3450425.45元。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按LPR(人行报价)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加0.92百分点后的1.5倍计算利息,并以利息75268.17元为基数按前述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隆润福达贸易有限公司、施扬、张海蓉、李丽娟、吴亮对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清偿责任。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苏美娃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隆中路13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0146723号)的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施扬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42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71358、0371359号)的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53元由被告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隆润福达贸易有限公司、施扬、张海蓉、李丽娟、吴亮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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