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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67****98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民终2214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8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顺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5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22463.02元,合计6322463.02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9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2.1倍的标准支付罚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2.1倍的标准支付复利。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凯、熊俊玲、李志华、龚卫国对被告宜昌顺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龚卫国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3号(所有权证号为0145302)的房屋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369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顺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凯、熊俊玲、李志华、龚卫国负担。被告宜昌顺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凯、熊俊玲、李志华、龚卫国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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