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67****98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2488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6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阳德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40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19562.67元、罚息7085598.65元、复利8741.66元,并自2019年5月31日起(含本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4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9.170001‰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罚息,对未付利息按月利率9.170001‰支付复利; 二、被告长阳德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4710 元,由被告长阳德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案件鉴定费42000元(被告孙爱东、罗琼已垫付),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孙爱东、罗琼。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