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67****98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619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浩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2019年1月7日借款本金2618078.12元及罚息74385元,并以2618078.12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090)第三条3.1.1、3.1.2、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偿还截止2018年9月14日应付未付利息36823.35元,并以应付未付利息36823.3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090)第三条3.1.1、3.1.2、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作新、秦玉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李作新名下坐落于小溪塔街办冯家湾长江市场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夷陵区房他证小溪塔字第5014317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472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李作银名下坐落于小溪塔街办平湖路1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夷陵区房他证小溪塔字第5014319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306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7元(已交14527元,应退还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27元,由宜昌浩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作新、秦玉珍连带负担,李作银、刘玉珍共同负担其中的受理费2950元及保全费2053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