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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67****98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2232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2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12月21日,被告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应付借款利息已全部结清。此后,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编号为BD000017004E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具体偿还金额以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计算确定。 三、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智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智龙、周静、李自勇、向海林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任一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的,或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金的,原告可以就余下的本息总额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复利。 五、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83681元,减半收取9184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9684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智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智龙、周静、李自勇、向海林连带承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直接转付给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若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就上述费用及全部贷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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