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67****98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1673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20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市福瑞佳医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050万元,利息及罚复息423167.11元,合计10923167.11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5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7.07‰为标准支付逾期罚息;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07‰的标准支付复利。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春、易礼东对被告宜昌市福瑞佳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福瑞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春、易礼东对被告宜昌市福瑞佳医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宜昌市福瑞佳医药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春、易礼东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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