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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0〕3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提交了补充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对缴纳的定金33名业主予以双倍退还定金。截至2020年9月15日止,该退还工作已全部完成。由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了33套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每套处罚款1800元,合计罚款594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董文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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