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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兴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057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铜张民初字第898号
    案号 (2015)金执委字第00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3
    发布日期 2016-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永红、倪向中保证金50万元,并给付二被告补贴费用10万元,合计60万元。二、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0406元,由被告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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