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易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966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77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77号 |
案号 | (2016)赣0192执3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122万元及其利息[以3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NCDKHC2013009)约定计算;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NCDKHC2013013)约定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326.21元从中扣除];二、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代理费118550元;三、被告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易克、江小芬、江卓翀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731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424元,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易克、江小芬、江卓翀连带负担204307元(此款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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