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易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96642-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117号 |
| 案号 | (2015)洪经指执字第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2-09 |
| 发布日期 | 2017-08-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5日前归还原告新建县力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级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5月13日开始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新建县力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对于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述一、二项义务,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并向原告新建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抵押的财产[他项权证号:洪国土资额贷款有限责任呢公司对该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易克、江小芬对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10738元,减半收取55369元,由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易克、江小芬连带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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