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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6****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2044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18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授权使用费4100000元、公证费32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授权使用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771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296元,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交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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