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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8〕第320201710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0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8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杜东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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