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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2〕90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14时23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液化石油气公司对浙G85179厢式货车,浙G9NM69厢式货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省武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3月1日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其它书证原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对邓国旗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省武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3
    决定机关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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